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资〔2006〕3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我校固定资产,是指我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固定资产的总称。我校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协助制定学校年度固定资产购置、建设计划;
2.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实物核算与管理,建立全校固定资产登记簿;
3.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账卡管理及清查和统计工作;
5.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的初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6.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调拨调配,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7.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进行初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8.检查、指导学校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9.接受主管部门和相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按规定向其提交固定资产管理各类工作报告、报表。
(二)财务处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2.每季度末与资产管理处核对固定资产账目;
3.协助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4.审核学校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第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各使用单位应有一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同时配备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物资管理员名单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学校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领用、借用、登记、保管、维护、检查等工作,并把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责任落实到人;
(三)申报购建计划,并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或参与资产购置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活动;
(四)提出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申请,在申请得到批准后,负责把报废、报损物资搬送到学校废品仓库,并协助资产管理处对废旧物资进行拍卖、调拨等;
(五)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清查盘点,并配合学校进行资产清查等。
第六条 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或者建设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建设)的调研,完成对项目建设的初步可行性、必要性论证;
(二)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学校其它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项目立项工作,落实项目经费;
(三)提出招标采购申请,编制预算明细,提供项目的采购(建设)方案;
(四)在取得学校授权后,代表学校签订项目合同、实施建设过程的管理;
(五)组织项目验收及资产报增工作;
(六)对整个项目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学生及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浴池及锅炉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电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软件等。
3、通用设备,主要指办公使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和学校规定在学院设置的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各类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动物、特种用途植物。
(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分类规定,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16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 14.行政办公用品;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以上的不同分类,分别适用于财政部、教育部不同的统计口径,目前,我校的固定资产分类以财政部的分类为主,即我校的固定资产一般按其性质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通用设备和家具、用具及动植物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并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但小于上述规定标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总价超过5000元的大批同类物资;
(四)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十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购建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确保投资效益,避免重复、低效购置行为。
第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购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开、公平进行。
(一)对于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于货物类、服务类及预算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
(三)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使用单位及技术部门编制技术方案;对于工程类项目,由后勤处组织相关使用单位及技术部门编制建设方案。编制的技术方案(或者建设方案)需经过充分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我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按照学校的要求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完成后,建设管理部门按有关标准及合同组织验收。当验收不合格时,建设管理部门及学校相关单位需及时做好整改、索赔等工作,确保学校利益。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务:
(一)财务处设置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全校固定资产分类、分部门明细账。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置本部门资产分类明细账。
第十七条 各单位新增(包括购买、捐赠、调入或自制等)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由该固定资产采购或建设部门准确、规范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到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入账手续。如属土地、房屋等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报增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如有变动,由固定资产购买或者建设部门及时报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账务处理,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已完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及建筑物,应由后勤处向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财务处暂估入账。待工程竣工决算后,再由后勤处向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差额移交入账手续。与房屋建筑物一起验收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央空调、电梯、电脑网络、家具等不计入房屋及建筑物的价值,应单独建卡入账,但要在房屋建筑物移交清单中列明包含的配套设施及其价值。房屋建筑物移交使用后购置、装配的家具、空调、仪器设备、电梯等作为新增的固定资产,单独建卡入账。
第二十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物,保证账账、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立即上报资产管理处及学校的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后勤处应定期检查,及时提出鉴定、修缮或拆除意见,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进行校内调拨,需经调出、调入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之后,再由资产管理处对相关账务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人员或者机构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并办理相应的交接、调拨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在学校不同岗位调动时,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跟随调拨,确因工作需要,其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跟随调拨的,需经固定资产的调出、调入单位及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时,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无论出租、出借的是何种固定资产,拟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单位均需提交书面申请予其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之后,再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报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必须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进行,且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处置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或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处初审。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关账务处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对尚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应物尽其用,不得随意闲置、报废。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标准、手续,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房屋及构筑物的报废,需由后勤处提出并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确无使用价值的,在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方可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在进行拍卖处置前仍由该固定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含安全、防火、防盗等),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报废后由后勤处负责保管(含安全、防火、防盗等)。
第三十三条 已报废的固定资产,需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不得擅自拆取零部件或者金属材料等;确因工作需要需留用残体的,需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做好相应的留用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如属于车辆、危险物资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采取特殊方式、措施进行处理的,从其规定执行;对于其他的成批次报废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回收残值;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需积极协助。
第三十五条 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其残值评估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账面价值不超过20万元的,其残值由资产管理处估算;
(二)账面价值超过20万,但不超过50万的,由招标中心从校内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估算;
(三)账面金额超过50万元的,其残值由资产管理处邀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处理方法如下:
(一)评估残值不超过2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采用简易程序,直接进行处理;
(二)对评估残值超过2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邀请三家以上有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竞价处理;
(三)对评估残值超过10万元的成批次废旧物资,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学校招标中心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十七条 对已报废物资进行拍卖处置时,资产管理处需安排2人以上到场处理。拍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拍卖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责任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流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视情况追究该单位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及物资管理员的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和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物资管理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将学校固定资产转作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立项、论证、购建、账务管理等)过程中,工作认真、程序严谨,成绩突出的。
(二)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与评价工作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确保学校利益不受侵害,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颁布的规章制度,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解释。
在本办法公示期,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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