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及符合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教职工: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简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粤财综[2006]81号)第一条第㈠款:“各单位2007年1月以前的应补发住房补贴(含职务变动标准调整)与1月住房补贴一并在2007年1月的工资系统中填报,其他时间不再补发。”及第二条第㈠款:“各单位符合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条件的在编人员的申请审核工作务必在2006年12月前完成。”的规定,现将我校教职工办理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
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广外大校〔2003〕72号)文的规定,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是本校在职在编正式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情况通过审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如申请人到我校工作前已参加工作,须提交由原工作单位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调查函回执》上填写未购房意见的未购房证明,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及所在地房改部门审核盖章。
2、本人及配偶曾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单位。申请人须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其已返售住房的证明,由原工作单位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调查函回执》上填写返售住房意见,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及所在地房改部门审核盖章。
3、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若已领取过住房补贴,须由原工作单位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调查函回执》上填写已领住房补贴的月数,起、止月份及已领总金额,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及所在地房改部门审核盖章。
4、本人及配偶已停止享受广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即房改租金或廉价租金,下同),已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二、教职工确认本人职务职称变动的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学校于2003年9月2日启动住房货币分配以来,符合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申请资料送审广东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已发放的补贴仅按初始标准,依职务变动而变更、补发补贴额的工作准备在近期上报。因此,请已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于2006年9月29日前,到后勤处房管科确认本人因职务职称变动而变更的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三、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已选择不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现要求办理变更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方式
对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不领取住房货币补贴(自愿确认选择住房货币补贴方式二),租住学校过渡房即按广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租住学校过渡房的教职工,请于2006年9月22日前到后勤处房管科办理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变更确认为:参加住房货币分配,按月领取住房货币补贴。
四、符合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条件仍未申请领取的在编教职工务必尽快办理提交申请资料
1、2006年已到校工作的教职工,请于2006年9月30日前到后勤处房管科提交申请,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七份、住房情况证明)。
2、2006年前到校工作的教职工,尚未向后勤处房管科提交《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者,请于2006年9月22日前到房管科办理提交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相关资料。
五、粤财综[2006]81号文规定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发放另行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房管科
200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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